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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消防器材厂家为您介绍:
消防器材管理办法
目的
为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”消防工作方针,加强和规范消防器材管理,消灭火灾隐患,制定本办法。
引用文件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(二)《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》
(三)公安部2001第61号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定义
消防器材:指所有消防部位配置的灭火推车、灭火器,包括火钩、铁锨、破拆斧、消防桶等消防工具及消火栓、水带、水枪、自动喷淋、烟感报警器、消防应急灯等消防设施。
职责
武保处是消防器材的主管部门。负责监督各单位贯彻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;负责对公司所有应配备的消防器材的质量、数量实施监督管理;负责对消防器材的使用、更换实施监督管理;负责消防器材的登记管理。
内容与要求
(一)各单位应依据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将本辖区内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实行逐级管理、责任到人。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
养和管理。对所有配备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,做好记录,登记造册。
(二)对需改建、停用或增加配置的消防器材应报经武保处消防大队审批。消防器材的维修、更换、增配须经消防大队审验后,到正规的厂家维修、更换。
(三)消防器材应有安全防护装置,防止受潮、曝晒。应做到干燥通风,方便易取。
(四)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、烟感报警系统、消火栓管道及水源等设施,应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修复。
(五)灭火器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1.5米,最低不得低于0.2米,应定位摆放,不得挪动,保持整洁,完好备用。使用后或达到检修期的灭火器应即时更换。
(六)室内外消火栓冬季应采取保暖措施,以防冻裂损坏,延误灭火使用。
(七)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、拆除和停用消防设施。
(八)考核
⒈对违反消防器材管理,不按设计要求或防火措施需要配置消防器材;埋压、圈占消火栓,占用防火间距、堵塞消防通道或损坏及擅自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的,视情节轻重,依法给予限期改正、停业整顿、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等。
⒉因违反消防器材管理,损毁消防器材设施,延误灭火时机,造成灾情扩大,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应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;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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